正文

新闻资讯

党员教育管理制度

党员教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省荆楚药材研究院(以下简称“本院”)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修养,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员教育管理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相结合,不断增强党员教育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 本院党组织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在院党组织领导下开展,由党组织书记负总责,组织委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党员教育

第四条 党员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政治理论教育。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二)党章党规教育。组织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法规,增强党员意识和纪律意识。
(三)理想信念教育。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引导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四)形势政策教育。围绕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结合本院中医药科研工作实际,开展形势政策教育。
(五)业务能力教育。结合本院中药材研究、荆楚道地药材资源开发等业务特点,开展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党员服务本院发展的能力。

第五条 党员教育的方式:
(一)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
(二)坚持主题党日活动。每月相对固定一天开展主题党日活动,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
(三)坚持组织生活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四)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每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对党员进行教育、评议和监督。
(五)线上线上教育相结合。充分利用“学习强国”“湖北机关党建网”等平台,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学习教育。

第三章 党员管理

第六条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一)本院正式党员的组织关系应按规定转入本院党组织。暂不能转入的,应说明情况并按流动党员进行管理。
(二)党员因工作变动、离职等原因离开本院的,应按规定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三)本院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党员日常管理:
(一)党员应按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时缴纳党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建立党员花名册,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党员基本情况。
(三)做好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对外出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党员,应按规定办理流动党员手续。

第八条 发展党员工作:
(一)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
(二)注重在本院科研骨干、管理人员中培养和发展党员,把优秀人才培养为党员。
(三)严格按照发展党员程序,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考察和预备党员的接收、转正等工作。

第九条 党费收缴管理:
(一)党员应按规定的标准和比例按月缴纳党费。
(二)党组织应指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工作,建立党费台账,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
(三)党费应按规定及时上缴上级党组织,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章 党员监督与考核

第十条 党员应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切实履行党员义务。

第十一条 建立党员积分管理制度,对党员参加党内教育培训、组织生活、志愿服务以及遵纪守法、创先争优等情况进行量化记录。

第十二条 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党组织应当对其进行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组织处置。

第十三条 对模范履行党员义务、在本院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党员,党组织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并推荐参加上级党组织的评先评优活动。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本院积极为党组织开展党员教育管理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按照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的“六有”标准,加强党组织活动场所规范化建设。

第十五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经费应列入本院年度经费预算,确保党员教育培训、主题党日活动等正常开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本院党组织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