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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有效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党组织有效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湖北省荆楚药材研究院(以下简称“本院”)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保障党组织有效参与本院重大事项决策,确
保本院正确政治方向,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院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中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引领和政治监督作用,加强对议事决策的政治把关;
(三)坚持党的领导与本院依法自治相统一,把党的工作融入本院运行和发展过程;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研究、民主决策。 第三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的重点是:决策的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贯彻党和国家决策部署,是否有利于本院健康发展,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第二章 参与决策的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发展战略类事项:
1. 本院战略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与调整;
2. 本院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
3. 本院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变更。
(二)管理制度类事项:
1. 本院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2. 本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3. 提交理事会审议的重要事项议案及报告。
(三)人事事项类:
1. 本院理事会换届及届中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等)的选任和调整;
2. 本院院长、秘书长及财务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3. 评先评优事项;
4. 涉及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  
(四)业务活动类事项:
1. 重要业务活动的举办;
2. 重大科研项目、公益项目的立项和实施;
3. 涉外业务活动,包括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国际学术交流等。  
(五)财务管理和资金类事项:
1. 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2. 大额经费开支;
3. 接收或开展大额捐赠;  
4. 重要资产的处置;
5. 增加开办资金方案。  
(六)其他需要党组织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参与决策的方式和程序
第五条 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一般采取前置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进行。本院将重大事项提交理事会等决策机构表决或决定前,应主动听取党组织意见。
第六条 参与决策的基本程序:
(一)议题提出:拟提交理事会等决策机构审议的重大事项,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7个工作日将议题及相关材料送交党组织。
(二)前置研究:党组织收到议题材料后,应及时召开党组织会议(支部委员会会议或党员大会),对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和讨论,形成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三)意见反馈:党组织应将研究形成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理事会或相关决策机构。
(四)决策参与:党组织书记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等管理层有关会议,就党组织意见建议进行说明。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可邀请非党员本院负责人参加。
(五)决策落实:决策形成后,党组织应带领党员带头贯彻执行,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党组织对决策事项的研究,应形成会议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讨论事项、主要意见和形成结论等,并存
档备查。
第四章 意见的处理和沟通
第八条 理事会对党组织提出的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对党组织提出的意见建议,理事会应予以充分尊重和认真考虑。
第九条 未采纳党组织意见的,理事会应当说明理由。党组织与理事会应充分沟通协商,争取达成一致。
第十条 对存在重大分歧、经反复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党组织应按规定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一条 积极推动党组织班子成员与本院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提倡党员本院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院负责人不是党员的,可从管理层中选拔党组织书记。
第十二条 本院为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提供必要条件,包括会议通知的及时送达、相关材料的提前提供等。
第十三条 本院应将党建工作有关内容写入章程,明确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参与决策机制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本院党组织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